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还款为由,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黎洪亮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龙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