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2011年3月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杨××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阿青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杨××将养女贾某A强奸,之后多次奸污;200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将养女贾某B强奸,后多次奸污,致贾某B怀孕。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某、鉴定结论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六条第某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在庭审时辩解,其未强奸养女贾某A、贾某B,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让其妻郭某某和养女贾某B去放羊,让贾某A帮他去修理电视,杨××乘贾某A拿绳子绑电视机之机,强行将生于X年X月X日的养女贾某A压在炕栏上奸污。之后多次奸污贾某A;200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乘妻子郭某某、养女贾某A不在家之机,将生于X年X月X日的养女贾某B抱入羊圈内强行奸污。之后多次奸污贾某B,致贾某B怀孕。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B产下婴儿(死婴)系贾某B与被告人杨××的生物学儿子。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被害人贾某A的陈述,证明第某次杨××强奸她时,她只有13岁,那是夏天的一天中午,杨××让她母亲郭某某、妹妹贾某B去放羊,让她帮他去修理电视机。她从前窑拿来尼龙绳准备绑电视机时,杨××将她的左手腕抓住,她准备跑,他又用左胳膊肘压在她的胸部,此时,她上半身在炕上,下半身在炕栏上,他用右手把她的裤子脱下,用右手摸她的阴部、还将手指头伸进她的阴道内,她当时喊叫妈妈、妹妹都没人答应,她喊救人,也无人来,这时杨××将自己的裤子脱下,将阴茎塞入她的阴道,她无法推开,就用手抓他的胳膊,大约半小时后他将白色液体弄在地上,当时她阴道已流血。两、三天后,她将此事告诉了她母亲,为此她母亲与杨××打了一架。大约又过了十几天,她和杨××在草窑里铡草时,又被奸污了一次,之后就经常奸污她。3、被害人贾某B的陈述证明,她14岁的那年,在6月的一天中午,她在院子里坐着,杨××从外回来就将她抱在羊圈里,往下脱她的裤子,她不让,他就用棍子打她,她害怕,不敢反抗了,他就把她的裤子脱下,又把他的裤子脱下,把阴茎塞入她的阴道,几分钟后,他把精液射入她的阴道内,当时她的阴道已出血了。之后,他就经常奸污她,致她怀孕。为此事她母亲经常与杨××吵闹。4、被告人杨××的供述证明,他与养女贾某A、贾某B各发生过两性关系。为此还和妻子打过架。5、郭某某的证言证明,贾某A对她说过杨××奸污了她。6、贾某的报案材料证明,听其妹贾某A、贾某B说,她俩被继父杨××奸污,且贾某B说她三个月未来月经。7、提取笔录证明,提取杨××、贾某B,血样各一份、提取贾某B产下的婴儿(死婴)血样一份。8、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贾某B产下婴儿(死婴)为贾某B与杨××的生物学儿子。9、横山县医院病历,证明2011年3月11日贾某B做引产术。10、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杨××生于X年X月X日,贾某A生于X年X月X日,贾某B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且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为满足其淫欲,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奸淫两名幼女,致一幼女怀孕,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在庭审时辩解,其未与贾某A、贾某B发生过性关系,应宣告其无罪。经查,被告人杨××在侦查阶段供述,与二被害人各发生过两次性关系,故其辩解观点与本案事实相悖,不予支持。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业民
审判员冯振恩
审判员李万海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某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