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又名王X、杨某、余某先、杨某、陈全),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唐某某,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光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黄少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