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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路锦峰大厦X楼C。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板塘铺砂厂直街(老育才学校)。

法定代表人吕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X号裁决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放弃《强制执行申请书》第2、3、4项请求,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X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肖俊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徐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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