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濮阳市华龙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某,女,
原告王某明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明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分居一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侯某某辩称,原、被告已结婚近三十年,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2年1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年。2009年4月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而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又有强烈的和好愿望,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和好有望。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忠伟
代理审判员马书伟
代理审判员刘伟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