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汇智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北汇智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Zx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汇智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2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汇智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汇智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0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上诉人湖北汇智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25元,上诉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平
审判员邓万杰
代理审判员廖艳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