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
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经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义林
代理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陶歆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