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被告乙某。
被告丙某。
被告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某诉被告乙某、丙某、魏某关于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某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同时提交了其与被告丙某签订的《偿还贷款协议书》,以证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约定本案所涉借款本息由被告丙某偿还(已履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丙某承担(法院裁定撤诉后十日内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甲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甲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高峰
人民陪审员吴克胜
人民陪审员匡一波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淇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