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陶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高陵县通远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高陵县建筑公司承建锦雁花园小区,2011年3月26日原告陶某乙给被告承建的7-8#楼做楼梯扶手、店道门,2011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原告所干工程共计价37740元,除过原告借支被告18816元,被告实际欠原告工程费18924元,原告陶某丙给被告做劳务,经结算,下欠原告陶某丙劳务费16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陶某乙工程款18924元,支付拖欠原告陶某丙劳务费1680元整,合计19604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陵县通远建筑公司共欠原告陶某乙、陶某丙工程款及劳务费合计19604元,被告高陵县通远建筑公司分五次清偿完,第一次于2012年10月给付原告4000元,第二次于2013年元月给付原告4000元,第三次于2013年4月给付原告4000元,第四次于2013年7月给付原告4000元,第五次于2013年10月给付原告3604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乙、陶某丙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红梅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