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蔡检公诉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冰、代理检察院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3日至2008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武汉瀚宇冠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冠捷公司)从事仓库技术员工作。2008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该公司技术员吴某、苏某、孟某(均已判刑)通谋,由吴某、苏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背光板,由被告人张某及孟某负责销赃,赃款由四人均分。同年7月20日中午12时许,吴某在门卫房查看瀚宇冠捷公司运输车辆登记表时,发现江苏某吴江市均龙电子有限公司运输背光板的鄂x货车登记后,在外等待卸货,而卸货栏记明货已卸,便以“送货单需回公司签字”为由,从货车司机吴志云手中取走送货单据,并联系被告人张某及苏某、孟某,将自己签收的相关送货单据交给苏某。当日13时许,苏某、孟某以“瀚宇冠捷公司仓库无仓位”为由,将鄂x货车骗至被告人张某联系好的武汉海天汽配大世界西区X-7仓库,将价值人民币204,397元的19T背光板2,160片卸在该仓库后准备销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并发还受害单位。
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瀚宇冠捷公司的报案材料,被盗的背光板照片,吴江均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货成品出库单,瀚宇冠捷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贾某、高某、马某、吴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蔡甸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脑零配件的价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及同案犯吴某、苏某、孟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瀚宇冠捷公司仓库技术员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赃物已全部追回,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执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洪
人民陪审员熊诗祥
人民陪审员冯又甫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