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道县X镇企业局,住所地道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被告道县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道县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居民,住(略)(略)。
第三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道县人,退休工人,住(略)(略)。
原告道县X镇企业局诉被告道县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道县X镇企业局撤回对被告道县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道县X镇企业局负担。
审判长冯宝英
人民陪审员张凯成
人民陪审员谢重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