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男。
被告邱某甲,男。
被告邱某乙,女。
被告邱某甲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邱某甲、邱某乙、邱某甲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邱某甲、邱某乙、邱某甲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罗尚春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敏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