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告李XX,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年初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份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俩人开始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吉X。近年来,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性格方面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现张XX要求离婚,李XX也同意离婚;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XX提出离婚,被告李XX同意。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张纲
人民陪审员林金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霍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