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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告李XX,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住址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年初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份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俩人开始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吉X。近年来,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性格方面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现张XX要求离婚,李XX也同意离婚;二人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XX提出离婚,被告李XX同意。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张纲

人民陪审员林金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霍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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