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固始县X镇第一幼儿园(下称“城关镇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园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固始县水利局干部。
被告冯某某,男,40岁,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城关镇幼儿园与被告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关镇幼儿园委托代理人焦某某,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志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关镇幼儿园诉称,被告冯某某租我单位房屋及门前摊位,长期拖欠租金并霸占摊位,给我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交出房屋及摊位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被告冯某某辩称,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与东关市场管理所的租赁行为违法,因为我们个体户租赁在先,学校的房子早已退给学校,损失更是无从谈起。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30日原告城关镇幼儿园与被告冯某某签订联合经营合同,由被告冯某某租赁原告的门面房壹间,每月租金260元,同一时间另一租户丁志会与原告签订联合经营合同,租原告房屋一间,租金每月260元。以后沿用该合同,交纳租金后便可继续使用。2005年下半年冯某某与丁志会协商,将丁志会一间转租给冯某某,租金不变,原告城关镇幼儿园予以认可,并按期收取租金。2006年下半年起,冯某某只交一间的租金并称另一间不再使用。2009年2月15日以后,拒绝交纳所有租金,为此引起纠纷。
另查明,东关市场管理所在原告房前设置摊位棚租给个体户,原告将房屋打开后与摊位棚连成一体。2005年原告与东关市场管理所签订合同,原告房前摊位一次性租给原告,由原告连同房屋一体出租,但不再增加租金,被告使用数年后由于市场不景气,欲将房屋退回保留摊位,为此影响了原告的房屋出租,原告逐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东关市场管理所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有权对外转租,被告冯某某租赁原告房屋及摊位使用多年,后无故拖欠租金,存在过错,现原告要求收回房屋及摊位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与被告冯某某签订的“联合经营合同”,被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腾出房屋并退还给原告,其占用丁志会使用的一间房屋及门前摊位同时退还,拖欠租金一并结清(冯某某一间从2009年2月起至交房时止每月260元,丁志会一间从2006年7月起至交房时止每月260元)。
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阳
审判员王丽
审判员喻国俊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