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霍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霍XX因砖厂扩大生产向原告周X借款5万元整,周X在凤凰镇信用社贷款4万元,另筹资1万元,于2007年6月3日将5万元现金借给被告霍XX。原告周X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霍XX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四年又十个月的利息5万元以及四年多寻找被告的花费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霍XX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先偿还原告周X2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再偿还原告周X5万元。
案件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周X承担(被告霍XX自愿承担600元,已给付周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张纲
人民陪审员林金成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霍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