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XX年生。
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每人给付赡养费600元(2012年3月1日-2012年9日1日),共计1800元,并居住在被执行人陈某某家坐西向东、从北边起第二间平房套间内。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已按照执行通知书每人给付其母600元赡养费,共计1800元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已居住在指定房屋内。本案已执行完毕,款物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