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典、阳某、郭某吉、谭某、郭某华:
郭某典、阳某申请执行郭某吉、谭某、郭某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8日立案执行。2012年5月14日,本院已将隆回县人民法院(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