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柞水县X组。
诉讼代理人王大发,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柞水县X镇X路X号。
被告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柞水县X组,经常居住地柞水县X组。
辩护人徐某某,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周X以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周XX向自诉人周X赔礼道歉。
二、被告人周XX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周X医疗、误某、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13000元,于2012年4月9日前付清。
三、自诉人周X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周XX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的指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惠春
审判员陈忠锋
审判员张涛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