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退休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生),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朱安福县X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福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