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上诉人某某因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代理审判员唐逊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被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某某赔偿被上诉人胡某因医疗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1308元,被上诉人胡某不再就本案相关事项对上诉人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3120元,由上诉人某某负担2150元,被上诉人胡某负担970元。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不再有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