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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上诉人某某因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代理审判员唐逊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被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某某赔偿被上诉人胡某因医疗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1308元,被上诉人胡某不再就本案相关事项对上诉人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3120元,由上诉人某某负担2150元,被上诉人胡某负担970元。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不再有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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