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帝王某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路X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帝王某级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园区甲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园区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民,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帝王某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帝王某司)诉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龙霸公司)、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中石统一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帝王某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林某某,被告龙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中石统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庆民、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03年1月17日,原告帝王某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帝王某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帝王某级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北京帝王某级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颖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姜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