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南省道县X镇XXX村X组。
被申请执行人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南省道县X镇XX村X组。
本院在执行(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刘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唐某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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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何小艳
审判员周某改
审判员蒋顺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