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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被告李某丙

被告张某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李某甲和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认识恋爱。2010年端午节,原告李某甲将被告李某乙叫回家过节,期间,双方同媒人协商定婚之事,因被告李某乙以前与他人离婚时有一定花费,原告李某甲同意给其补偿,并由媒人经手给被告李某乙10200元,同时原告李某甲亲属又给被告李某乙600元。此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同居生活,到2011年初双方因结婚问题协商不成,发生纠纷,原告提出退婚,致双方恋爱终止。现原告李某甲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其礼金共计人民币10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张某共同退还原告李某甲人民币3500元整,限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付清,原告李某甲同意,并放弃其余部分。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予以免收。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世勇

审判员李某乙锋

人民陪审员王根生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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