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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村X栋X号。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略)法定代表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与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小艳

审判员周某改

审判员蒋顺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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