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村X栋X号。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略)法定代表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与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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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何小艳
审判员周某改
审判员蒋顺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