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X镇X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X镇X村X组。
原审原告朱某与原审被告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6日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0年3月2日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于同日作出(2010)潭民二某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17日,该院作出(2011)潭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2011年7月25日,该院作出(2011)潭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朱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在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辜桂武、代理审判员刘欢欢参加评议,书记员吴慧娟担任记录,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朱某未预交第二某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向上诉人朱某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上诉人朱某在7天内交纳第二某案件受理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上诉人朱某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某、第一百四某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某二某第二、四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某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在强
审判员辜桂武
代理审判员刘欢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慧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某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某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某二某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某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