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被上诉人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对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事实认定不清,对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审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新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