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年底,被告人魏某某在南召县X镇X村头道沟半山坡上种植罂粟。2010年4月17日下午,南召县公安局云阳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魏某某指认下,当场清点罂粟826棵,并将其全部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刘××的证言、物证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