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王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王XX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XX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XX第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XX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XX第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