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某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XX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略)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