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
法定代理人侯某,系原告侯某之父。
被告榆林恒易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峁××,该公司经理。
被告横山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李××。
被告李××。
被告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榆林恒易建筑公司、横山县X村委会、李××、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免交。
代理审判员李淑英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