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X区蔡甸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
被执行人武汉市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X村。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武汉市X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X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X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X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爱国
人民陪审员袁伟军
人民陪审员王宝君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