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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光堂株式会社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和光堂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某锻冶町2丁目7番X号。

法定代表人岩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朝鲜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某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某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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