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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XX与被告罗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XX

被告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与被告罗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XX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XX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罗XX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某民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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