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略)。
被告左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6年8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2月8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理取闹。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某归被告抚养。
被告左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06年8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8月20日在长沙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2月8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因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某归被告抚养。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某由被告左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艳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