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文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特别授权)周海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丁利力,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宁乡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特别授权)刘某新,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文某音像出版社因与被告宁乡县广播电视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南文某音像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周海峰、丁利力,被告宁乡县广播电视局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刘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乡县广播电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文某音像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宁乡县广播电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湖南文某音像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某闻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