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高×。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9月2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有一个儿子张某,因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准某、被告离婚;二、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放弃抚养费;三、共同财产归原告;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准某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一子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三、家庭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偿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