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原告张某。
被告邵××。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张某与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高某、张某承担。
审判员王彦占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