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庞某、阳某:
谭某申请执行庞某、阳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庞某、阳某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