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村民。身份证号:(略)XXX。
委托代理人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巷X号,乾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am洛坊村X村民。身份证号:(略)X。
委托代理人张XX,又名张X祥,男,54岁,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am洛坊村X村民。张某之父。
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李皓博
代理审判员杜g_
人民陪审员王新政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马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