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秀超,信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X村X组。
负责人葛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徐顺森,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信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X村X组(以下得称双井乡X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石化信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马秀超,被上诉人双井乡X组的负责人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顺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还给上诉人中石化信阳公司。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林照友
代理审判员左立新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光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