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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绍成,河南超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岳永宏,河南倚天剑(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与被申请人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北京城建公司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城建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该案2010年12月12日转入本院审监庭。本院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北京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绍成、张某某,被申请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岳永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杨国山

代理审判员程显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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