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绍成,河南超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岳永宏,河南倚天剑(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与被申请人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北京城建公司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城建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该案2010年12月12日转入本院审监庭。本院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北京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绍成、张某某,被申请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岳永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杨国山
代理审判员程显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