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莹,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湘潭市中德渣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X村。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力攻,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阳某某、阳某某、湘潭市中德渣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某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志辉、代理审判员蔡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郭昕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莹,被上诉人阳某某、阳某某、中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力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邹某与被上诉人阳某某、阳某民、湘潭市中德渣钢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