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
法定代表人:XX,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XX、XX安装工程公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XX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某查认为,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倪洪杰
审判员陈军辉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