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1年10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1年10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1年10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杨某、童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雨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
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潭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某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米朝晖
审判员贺爱群
审判员李瑞玲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曾苗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