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与被告叶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叶xx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利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