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位仁,常德市X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邱××,男,汉族,住(略)。
被告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邱××、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彭万星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小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