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汪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澧县X组。
被告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与被告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x负担。
审判员张利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