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女。
被告谭X,男。
原告谭XX与被告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梓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X、被告谭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XX诉称,2009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的第三天也就是农历正月十八日订婚,2009年12月18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六月初七生一女孩取名谭康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经常为小事争吵。2011年农历正月被告去广东打工,原告一人在家无法与被告母亲共处,故原告于2011年6月一人带小孩到茶陵县城打工,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但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没办法只能与女儿相依为命。现在原、被告已无夫妻感情,故依法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谭康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
被告当某辩称,女儿谭康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相应抚养费;原告强夺女儿则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结婚费用开支和青春损失费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25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份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谭康平。原、被告婚后添置的财产有家具家电即冰箱、空某、洗衣机、电视机、床、衣柜各一个,现均在被告谭X家,无债权债务及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某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XX与被告谭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谭康平自2012年5月2日起至成年时止由原告谭XX和被告谭X轮流直接抚养即2012年5月2日至2016年7月18日由原告直接抚养,2016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由被告直接抚养,2020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由原告直接抚养,2024年7月19日至2028年7月18日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直接抚养期间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直接抚养期间抚养费由被告独自承担,一方直接抚养婚生女期间另一方对婚生女有探视的权利,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予以协助不得阻拦,婚生女谭康平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共同财产处理:家具家电即冰箱、空某、洗衣机、电视机、床、衣柜各一个现在被告谭X家归被告谭X所有;
四、本案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谭XX自愿负担。
双方当某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梓凯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贺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