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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被告罗某,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0年9月4日,原告儿子张某某给罗某做工,在安装空调过程中由于安全措施不当导致从十一楼摔下死亡,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罗某和天河广众发搬屋运输服务部共同赔偿158000元,其中天河广众搬屋服务部承担60000元,被告罗某承担98000元。事故处理后,被告罗某已付87000元,剩余11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1000元欠款。被告辩称,愿意支付剩余欠款。

查明:2010年9月4日,原告张某之子张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给被告罗某做工,在安装空调过程中从十一楼摔下死亡。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罗某和天河广众发搬屋运输服务部共同赔偿给原告方158000元,其中天河广众搬屋服务部承担60000元,被告罗某承担98000元。事故处理后,被告罗某已付87000元。2012年1月21日被告罗某付给原告张某500元,尚欠10500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同意被告罗某一次性再给付赔偿款9000元,于2012年4月26日前付清,其他1500元原告张某自愿放弃。

二、原告张某不得就此事要求被告罗某承担任何责任。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楚贤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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