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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兰某,女。

被告朱某,男。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原告兰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兰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

审判员朱某贤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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